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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 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 号 202211064063.4 (22)申请日 2022.09.01 (71)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00818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72)发明人 费舒 刘健能  (74)专利代理 机构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11227 专利代理师 张静 (51)Int.Cl. G06Q 10/10(2012.01) G06F 21/45(2013.01) (54)发明名称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 系统、 存储介质及电子 设备 (57)摘要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业务处理方法、 系 统、 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 可应用于人工智 能领 域或金融领域。 其中, 方法包括: 在待处理业务的 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 比较两 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 将较大级别对应的 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 在待处理业务 进行的渠道 为第一渠道时, 基于第一业务控制方 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 在 待处理业务进行的 渠道为第二渠道时, 确定在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 下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 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 式, 并基于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 处理。 本发 明通过对不同业务和不同渠道进行不 同控制方式下的业务处理, 能够针对不同用户需 求进行灵活的业 务控制。 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9页 附图2页 CN 115409482 A 2022.11.29 CN 115409482 A 1.一种业 务处理方法,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 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 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 别大小, 将 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 其中, 所述级别用于表征业务 处理成功概 率, 所述级别越高, 所业 务处理成功概 率越低; 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所述第 一渠道时, 基于所述第 一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 待处理业务进行处 理; 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 二渠道时, 确定在所述第 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所述 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 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 并基于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理; 其中, 在所述第一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大于在所述第二渠道进行 业务处理的可信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方式包括: 不控制、 提 示、 授权和拒绝; 所述基于所述第一 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具体包括: 若所述第一 业务控制方式为 不控制, 则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提示, 则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同意处理时, 对所述待处理 业务进行处 理, 在触发提 示信息中的拒绝处 理时, 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授权, 则在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 理, 在未授权业 务处理状态下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若所述第一 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 则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在所述第 一渠道的控制 方式下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 具体包括: 采用方式一至方式四中任一种确定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 方式一: 若所述第一渠道 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提示、 授权中任一种时, 所述第二渠道 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 拒绝; 方式二: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 不控制,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 方式三: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 所述第 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 授权、 拒绝中任一种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 绝; 方式四: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业务处理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于所述第 二业务控制方式 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具体包括: 若所述第二 业务控制方式为 不控制, 则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若所述第二 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 则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5.一种业 务处理系统,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比较模块, 被配置为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 比较两 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 将 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 其中, 所 述级别用于表征业 务处理成功概 率, 所述级别越高, 所业 务处理成功概 率越低;权 利 要 求 书 1/2 页 2 CN 115409482 A 2第一处理模块, 被配置为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所述第一渠道时, 基于所述 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第二处理模块, 被配置为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二渠道时, 确定在所述第 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 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 并基于所述第二 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 其中, 在所述第一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 大于在所述第二渠道进行业 务处理的可信度。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业务处理系统, 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方式包括: 不控制、 提 示、 授权和拒绝; 所述第一处 理模块, 具体包括: 第一处理单元, 被配置为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 处理; 当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提示时, 则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同意处理时, 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在触发提 示信息中的拒绝处 理时, 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授权, 则在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 理, 在未授权业 务处理状态下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若所述第一 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 则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业 务处理系统, 其特 征在于, 所述第二处 理模块, 具体包括: 第二处理单元, 被配置为采用方式一至方式四中任一种确定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 式: 方式一: 若所述第一渠道 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提示、 授权中任一种时, 所述第二渠道 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 拒绝; 方式二: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 不控制,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 方式三: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 所述第 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 授权、 拒绝中任一种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 绝; 方式四: 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 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 8.根据权利要求7 所述的业 务处理系统, 其特 征在于, 所述第二处 理模块, 还 包括: 第三处理单元, 被配置为若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 则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 行处理; 若所述第二 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 则拒绝对所述待处 理业务进行处 理。 9.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程序, 所 述程序被处 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 ‑4任一项所述的业 务处理方法。 10.一种电子设备,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至少一个处 理器、 以及与所述处 理器连接的至少一个存 储器、 总线; 所述处理器、 所述存储器通过所述总线完成相互间的通信; 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 存储器中的程序指令, 以执 行权利要求1 ‑4任一项所述的业 务处理方法。权 利 要 求 书 2/2 页 3 CN 115409482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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