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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 修 改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 、 扣缴土地承 包经营权互换 、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的 , 应当退还 。” 四十二 、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 , 修改 为 :“ 承包方 、 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 非农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 发包 方有权制止 , 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四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四条 :“ 土 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 弃耕抛荒 连续两年以上 、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 坏土地生态环境 , 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 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 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 经营权流转合同 。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 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四十四 、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 修改为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变更 、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 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 权 , 强迫 、 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 营权互换 、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 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 给承包经营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情 节严重的 , 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九条 :“ 确 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 、 程序等 , 由法律 、 法规规定 。” 四十六 、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 、 第三十五条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 第五十二条 。 本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根据本 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 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 换 、 转让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 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 、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保持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农业 、 农村经济发展 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 , 是指农民集体 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 林 地 、 草地 ,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家庭承包方式 ,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 荒沟 、 荒丘 、 荒滩等农村土地 , 可以采取招标 、 拍卖 、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 , 土地的所有权性 质不变 。 承包地不得买卖 。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 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 ,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 等的权利 。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 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 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 、 公 平 、 公正的原则 , 正确处理国家 、 集体 、 个人三 者的利益关系 。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 益 , 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犯 。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 , 享有土地承包 经营权 , 可以自己经营 , 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 权 , 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 由他人经营 。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 、 自愿 、 有偿 流转土地经营权 , 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 益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 律 、 法规 , 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 用 。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 培肥地力 , 提 高农业生产能力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 、 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 林业和草 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 ,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 ,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发包 ;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 , 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 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 二 )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 三 )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 — 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行为 ; ( 四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不得 非法变更 、 解除承包合同 ; ( 二 )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不得 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 三 )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 技术 、 信息等服务 ; ( 四 ) 执行县 、 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 五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户 。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 项权益 。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 收益的权利 ,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 二 ) 依法互换 、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三 )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 ( 四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 征用 、 占用的 ,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 五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 二 )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不得给土 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 三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 , 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 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 ( 二 ) 民主协商 , 公平合理 ; ( 三 )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 , 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意 ; ( 四 ) 承包程序合法 。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 ( 一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 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 ( 二 )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 ( 三 )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 , 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 ( 四 )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 ( 五 ) 签订承包合同 。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 草地 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 十年至七十年 。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 年 , 草地 、 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 延长 。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 承包合同 。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一 ) 发包方 、 承包方的名称 , 发包方负责 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 住所 ; ( 二 ) 承包土地的名称 、 坐落 、 面积 、 质量 等级 ; ( 三 )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四 ) 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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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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