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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3日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 订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四川省水利 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 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 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 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 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 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节约用水以及水生 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 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节约用水以及水 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2 —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 和修复。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文化 和旅游、 应急管理、 审计、 乡村振兴、 林草、 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 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 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水合作组织、 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 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 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 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 传输、存储、处理、 共 享的信息 化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 义务,对 侵占、 — 3 — 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 止和检举。 第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 保护、 节约用水、 水生态 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 (州)的水利工程, 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 由主 要受益或者主要被淹没的市(州)、 县( 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分 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 区)的水利工程, 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 由主要受益的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 市、区)内的水利工程, 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大型水 库工 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小型水 利工程可以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 — 4 —第十二条 市(州)、 县( 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 维护水利工程运行 秩 序,保护水生态安全, 防止水污染,依法 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 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 设立管理单位、 购买服务、 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 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 性事业单位的,其 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 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 维护经费的机制,按照工程运 行管护定 额标准, 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资 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 公益性水利工程 所需的运行、 管理、 维修养护、 水 毁修复、 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 隶属关系,纳入 同级 预算,受益的市(州)、 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受益程 度承担相应经 费,纳入本级 预算。 有经营 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在其经营 收入中计 提工程大修、 折旧和维护管理 费用, 专款专用。 经营 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 维修、养护支出的,按 照水利工程 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和 受益区域人民政府 给 — 5 — 予补助。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 维修养护以及 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 的所有者、经营 者承担。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方 针政策,依法管理、 保护、 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 度 做好工程的 检查、观测,建立 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 管理; (三) 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 备,保持工程设 备完 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 (四) 编制水利工程的调 度运用计划和 防汛抗旱预案,做 好工程的 蓄水保水、调 度运用、 防汛抗旱等工作 ; (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 编制年度用水计划, 并 按照批准的计划 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 供水; (六)按照规定计 收并管理、 使用水费、电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 (八) 在确保公益目标的 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 提 高工程经济效益 ; — 6 —(九)做好业务 培训,做好水利科技 创新,推广应用水利 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 与管理; (十)其 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 技术( 操作)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管理能 力和专业 知识。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 操作)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资 格的, 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建立政府主导、 行业监管、 项 目法人实施、 社会各方 参与的建设体 系,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 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按照管理权 限,实行分级负责, 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 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照国 家 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报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建 后管理、 安全保障、 节约用水 、 水生态建设以及经 费保障等内 容。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 项目法人责任制、 — 7 — 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 合 同管理制和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 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 家和 省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勘测、 设计、 施工、 监理、 检测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与 安全监督体 系,加强监督 队伍建设。 履行监督职能 所需经费由 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实行信用管理制 度,依法对 失信主体实 施信用 惩戒。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 竣工后,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组织 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 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 利工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竣工验收;社会 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 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和社会 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 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 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 造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 需要续建的,经原审 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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