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 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 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 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 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 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1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 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 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 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 占用土地的范围为 36平方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 的范围为16平方米—36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 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和阻挠。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 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 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 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 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 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 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 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01-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01-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01-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01-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5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