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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 14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2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 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 (以 下称十一省区市 )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 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 断流。2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 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 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 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 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 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 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 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 机构必须执行。3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 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 干、支流多年平 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 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 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 水量。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 整的,应当由黄河 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 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 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 批准。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与月、 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 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黄河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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