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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33—2006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 Code of hygienic permission for storage field at exit-entry por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6-11-10发布 2007-05-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务平台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880×1230 1/16 印张1 字数25千字 2007年3月第一版 2007年3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 * 书号:155066·2-17497 定价10.00元 SN/T1833—2006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宽胜、崔永民、付维明、周有良、王艳梅、翰文东、侯咏、吴刚、薛芳、黄玉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T SN/T1833—2006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要求、程序,签发及后续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V/T1318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 3要求 3.1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3.2许可程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4程序 4.1申请与受理 4.1.1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储存场地环境、设施及经营项目、变更法人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 出书面电请。 申请人申请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应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口岸储存场地 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4.1.2受理机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申请。 注: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受理人员签字并归 人许可档案。 4.1.3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录A,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取得后补交)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媒介生物擎生情况; 储存场地的环境情况(植被、地貌、建筑物); 储存场地平面结构图;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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