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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3981.11—2015 代替SN/T0615—1996,SN/T0907—2000,SN/T0909—2000SN/T2138.1—2008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原料 第11部分:麻纤维 Quality conformity evaluation method of textile for import and export-Textile raw materials- Part 11:Fibrilia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5-05-26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3981.11—2015 前言 SN/T3981《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原料》分为15个部分: 第1部分:棉花; 第2部分:山羊绒; 第3部分:桑蚕干茧; 第4部分:双宫丝; 第5部分:蚕丝类 绢丝; 第6部分:椎蚕丝; 第7部分:蚕丝类 抢线丝; 第8部分:羊毛; 第9部分:特种动物毛; 第10部分:蚕丝类 生丝; 第11部分:麻纤维; 第12部分:合成纤维; 第13部分:人造纤维; 第14部分:再生纤维; 第15部分:其他纤维 本部分为SN/T3981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0615—1996《进出口黄、洋麻检验规程》、SN/T0907—2000《进出口苎麻精干麻 检验规程》、SN/T0909- -2000《出口苎麻球检验规程》和SN/T2138.1—2008《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 植物纤维 程 第1部分:亚麻》。 本部分与SN/T0615—1996、SN/T0907—2000.SN/T0909—2000和SN/T2138.1—2008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纺织原料 第11部分:麻纤维》; 范围调整为进出口麻纤维(增加了大麻纤维和剑麻纤维)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内容、方法 以及结果判定和报告格式; 修改了术语部分的内容; 对原标准格式、规范性引用文件做了调整; 增加了符合性评价的要求; 修改了符合性评价结果的判定规定,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国际国内麻纤维标准一览表和规范性附录B进出口麻纤维质量符合性 评价报告。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俊美、高友军、张念祖、黄银玉、乔铁军、余毅。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0615—1996; SN/T0907—2000; SN/T0909—2000; SN/T 2138.1—2008。 T SN/T 3981.11—2015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原料第11部分:麻纤维 1范围 剑麻纤维)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内容、方法以及结果判定和报告格式,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麻纤维法规性和非法规性要求的质量符合性评价。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707纺织名词术语(麻部分) GB/T12411黄、红麻纤维试验方法 GB/T15031 剑麻纤维 GB/T17345 亚麻打成麻 GB/T18146(所有部分)大麻纤维 GB/T20793苎麻精干麻 SN/T0188(所有部分)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SN/T1361进出境棉麻类检疫操作规程 SN/T2629 进出口纺织原料公量检验方法 SN/T3702.2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 个抽样方法第2部分:纺织原料 3术语和定义 GB/T57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麻纤维fibrilia 服务平台 麻类植物的韧皮纤维经脱胶处理、或叶纤维经刮麻处理后获得的纤维 3.2 苎麻精干麻degummedramie 生芒麻经脱胶处理后获得的纤维。 3.3 亚麻打成麻 scotchedflax 亚麻原茎经脱胶处理后、再经碎茎打麻后获得的纤维。 3.4 黄红麻纤维 jute and kenaf fiber 生黄麻或生红麻经脱胶处理后获得的纤维。 1 SN/T 3981.11—2015 3.5 大麻纤维hempfiber 大麻原麻经脱胶处理后获得的纤维。 3.6 剑麻纤维sisalfiber 剑麻叶片经刮麻机刮麻后取得的纤维。 3.7 法规性要求mandatoryrequirement 相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官方公报、强制性标准中明示的要求。 注:可在诸如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本部分特指部分国家或地 区及我国对麻纤维产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的法规性要求。包括输入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政府间协议 的,政府间协议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均视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8 非法规性要求 non-mandatoryrequirement 不具有法的属性,一般是指相关组织、企业、贸易关系人相互药定的技术要求 注:在本部分中主要指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以推荐性标准、产品安全声明等对麻纤维产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 的非法规性要求。 3.9 符合性评价evaluationofconformity 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 注:本部分特指通过系统性技术抽样、检验、检测评价进出口麻纤维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即通过技术 检测验证手段评价进出口麻纤维的技术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 4符合性评价的质量要求 4.1进口麻纤维的质量要求 进口麻纤维法规性要求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防欺诈等项目应当符合我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进口麻纤维的非法规性要求应该符合进口麻纤维贸易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合同和技 术文件没有规定要求的,其品质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麻纤维相关的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见附录A。 4.2 2出口麻纤维的质量要求 出口麻纤维法规性要求应该符合输入国(地区)的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我国与输人国(地区)签 订政府间检验协议的,应当符合我国与输入国(地区)签订的政府间检验协定的规定要求:输入国(地区) 没有强制性技术法规要求的,或政府间检验协定未规定的或未签订政府间检验协定的,应当符合我国技 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见附录A。 5符合性评价的程序 5.1抽样 进出口麻纤维的法规性要求和非法规性要求的检验抽样方法和数量按照SN/T3702.2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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