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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279—2011 代替SN/T1279—2003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Treatment codes for entry-exit special produc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1-05-3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279—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279—2003《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本标准与SN/T1279—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进一步规范、细化了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的方式和程序,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增加了《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记录》的式样。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玮、张跃平、黄彤文、王世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279—2003。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 1279—2011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人出境特殊物品的放行、截留、卫生处理、退回和销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335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3处理方式及程序 3.1放行 3.1.1要求 入出境特殊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放行: 除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能够提供有效《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作为环境安全评价的入境环保微生物菌剂样品,能够提供有效《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 批单》的; 一旅客自用的人类疾病预防、治疗的生物制品,医疗机构证明或医生处方齐全的; 用于移植及人道主义救援的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等特殊物品,医学安全证明齐全的, 3.1.2程序 3. 1. 2. 1 按照SN/T1335进行查验,符合卫生要求的予以放行。 3.1.2.2以货运方式人出境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以携带、邮寄 信息服务平台 和快递方式人出境的,在该批物品的《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上签注放行。 3.2截留 3.2.1要求 入出境特殊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截留: 未报检或提供证单、资料不全的; 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 一《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与实际不符,但可以重新取得的。 3.2.2程序 3.2.2.1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注明截留原因、截留期间应办理或补办的有关手续和截留的有 效期限。截留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1 SN/T 1279—2011 3.2.2.2将特殊物品施封后运送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存放,等待进一步处理。检验检疫机构不具 备保存条件的,应对特殊物品施封,运送到其他指定地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充许,特殊物品不得启封 及移运。特殊物品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其保存要求 3.3卫生处理 3.3.1要求 人出境特殊物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卫生处理: 内容物无渗漏,但包装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特殊物品; 一受特殊物品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环境 3.3.2程序 3.3.2.1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3.2.2根据卫生处理的对象,选择适宜的方法。特殊物品及被污染环境的卫生处理宜选用喷酒、擦 拭、浸泡的化学消毒方法。 3.3.2.3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性状、污染程度及污染病原体的种类,选择具有高效、低毒、对物品腐蚀 性小、性状稳定、配制简易、使用安全的消毒剂。常用消毒药物及使用方法(参见附录A) 3.3.2.4根据污染程度及污染面积估算卫生处理工作量,确定参加人数,穿戴好防护装备,并按选定的 消毒方法配制足量的、适宜浓度的消毒药物。 3.3.2.5喷酒、擦拭按照从非污染区到污染区,先近后远,先外后内,从上到下,先喷洒后擦拭的顺序进 行,不应造成遗漏。卫生处理过程应避免对特殊物品品质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对运载工具结构或操作设 备造成损害,避免危害人畜健康、污染环境,防止火灾和爆炸危险 3.3.2.6卫生处理完毕离开现场时,应用消毒液喷洒使用过的防护服、消毒器械、物品。 3.4退回 3.4.1要求 人出境特殊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一 超过截留有效期,仍未能提供有效国家进出口批件,《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或提 供证单、资料不全的; 一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不符,且无法重新取得的; 旅客自用的人类疾病预防、治疗的生物制品,数量超出部分 息服务平台 3.4.2程序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疫人员监管退运。 3.5销毁 3.5.1要求 人出境特殊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销毁: 超过截留期,但不能退回的; 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包装破损,有内容物渗漏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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